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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海民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马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海民初字第1092号原告马某。被告徐某。原告马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文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马某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徐文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