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海民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马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海民初字第1092号原告马某。被告徐某。原告马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文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马某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徐文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