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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诸执复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永玺与王小华、王桂珍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玺,王小华,王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诸执复字第00238号申请执行人王永玺。被执行人王小华。被执行人王桂珍。申请执行人王永玺与被执行人王小华、王桂珍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1)诸城商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4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诸城商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宋国庆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执行员  王金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