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正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危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危某,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正民初字第520号原告危某,女,汉族,1968年5月28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刘瑜飞,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汉族,1967年4月10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危某与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雪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危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危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肖雪源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