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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执三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山东中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中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昊润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邹执三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中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昊润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训宾,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山东中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昊润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邹商初字第6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昊润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已经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自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邹商初字第6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增审判员  徐 然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亚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