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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执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段招琴与陕西创升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招琴,陕西创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0169号申请执行人段招琴,女,1982年1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创升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段招琴与陕西创升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段招琴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二初字第00025号民事调解,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50万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段招琴向本院申请该案暂缓执行,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执字第001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刘 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