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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197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谢展标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展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1975号罪犯谢展标,男,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2011)云郁法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展标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因罪犯谢展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4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展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次;2013年1月、1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已交罚金3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展标悔改表现特别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展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审 判 员 钱  伟代理审判员 吕 振 云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