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围执字第194-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关于徐国瑞与石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瑞,石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围执字第194-2号申请执行人徐国瑞。被执行人石立华。关于徐国瑞与石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围民初字第3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石立华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石立华在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腰站支行的存款9000.00元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帐号:902001040002914)。二、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石立华在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腰站支行的工资账户的存款每月1500.00元。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立军审判员 李玉轩审判员 赵云山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岩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