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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244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朱1与上海浦东新区潼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2等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1,朱2,朱某3,上某某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2443号原告朱1,女,1974年3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骆晓雯,上海市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2,女,1978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朱某3,男,1937年2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某某,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孙xx。委托代理人吴朱哲,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1诉被告朱2、朱某3、上某某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1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2元,由原告朱1负担。审判员  杜向红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