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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温商辖终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杨士良与陈丽晓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丽晓,杨士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温商辖终字第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丽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士良。上诉人陈丽晓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4)温龙永商初字第1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已经在青田县连续居住三年多时间,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青田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称其经常居住地为青田县,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其户籍所在地为龙湾区,故龙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莉萍审判员  李莉红审判员  钱晓勇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万祥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