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烟牟委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杭州新科化工有限公司与康达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新科化工有限公司,烟台市康达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委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新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烟台市康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2)杭西商初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烟台市康达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账户:065311201000609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玉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