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东楠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苏刑初字第264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东楠,男,1989年2月27日出生于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街。2008年8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6月18日被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看守所。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苏检刑诉(2014)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东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忠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东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李东楠在沈阳市苏家屯区,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姚某销售冰毒0.7克。2013年9月8日14时许,被告人李东楠在沈阳市苏家屯区,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曲某销售冰毒0.6克,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曲某、李某、姚某证言,指认现场照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检验报告及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东楠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非法销售,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成立。被告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东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9日起至2014年11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齐 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晓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