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中法刑执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贾先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先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河中法刑执字第1097号罪犯贾先东,男,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4日作出(2006)源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先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5月17日作出(2006)河刑终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先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贾先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0年2月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11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4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9月1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贾先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4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贾先东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2次;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罚金3000元已缴纳1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贾先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先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14年6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梅审 判 员 雷志平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