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龙新民初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蔡小明与蔡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小明,蔡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1508号原告蔡小明,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蔡亮,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蔡小明与被告蔡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小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小明诉称,原告与被告蔡亮系朋友关系.被告蔡亮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于2013年2月25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双方约定2014年2月25日还款。借款到期后,被告蔡亮经原告多次催讨拒绝偿还本金。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蔡亮归还借款300000元。被告蔡亮经本院依法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原告起诉状、证据副本后,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蔡小明与被告蔡亮系朋友关系。2013年2月25日,被告蔡亮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蔡小明借款3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但未约定借款利息。当日,被告蔡亮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蔡小明。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蔡亮未按约定返还原告蔡小明借款。原告蔡小明经向被告蔡亮催要借款未果后,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蔡小明提供的被告蔡亮出具的借条一份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告蔡小明与被告蔡亮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明确合法,依法应予保护。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蔡亮未按约定返还原告蔡小明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返还借款的违约责任。原告蔡小明主张被告蔡亮归还借款30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蔡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蔡小明借款3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后受理费为2900元,由被告蔡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  小  春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珺滢(代)附注: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判决书履行提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履行义务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自觉向权利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如果履行义务人未在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内自觉履行全部义务,权利人有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相关执行费用由履行义务人负担。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判决,履行义务人可以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本法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本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时,应当在银行转账后即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凭证复印件。判决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本院指定的诉讼费账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凭证复印件,否则本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款账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账号:171030100100034401)诉讼费账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营业部;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账号:10004122898001000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