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姑苏商初字第032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窦康海与苏州盘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瑞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康海,苏州盘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瑞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商初字第0324号原告窦康海。委托代理人周铁军,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亚琴,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盘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人民路458号1008室。法定代表人吴辰。被告苏州瑞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干将东路755号。法定代表人吴凤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窦康海与被告苏州盘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瑞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窦康海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窦康海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康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窦康海负担。审判员 浦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尤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