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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赵延江与倪海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延江,倪海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1415号原告赵延江,男,满族,司机。被告倪海江,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延江诉被告倪海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延江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延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延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费用80元(原告已预交130元),共计105元,由原告赵延江负担。助理审判员  姜慧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