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睢民初字第0098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郜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睢民初字第00984号原告郜某某,女,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被告赵某某,男,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郜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郜某某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郜某某以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郜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卫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