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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睢民初字第0098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郜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睢民初字第00984号原告郜某某,女,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被告赵某某,男,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郜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郜某某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郜某某以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郜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卫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