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安法民二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安化县信用合作联社诉蒋稳军、李曙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蒋稳军,李曙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法民二初字第794号原告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建福,该联社理事长。所在地安化县东坪镇建设路。委托代理人肖伟,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该联社资产管理中心副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蒋稳军,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被告李曙明,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蒋稳军、李曙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4元,减半收取487元,由原告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廖祥云代理审判员  XX平人民陪审员  曾福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