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西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应姝燕与陈安宝、高敏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姝燕,陈安宝,高敏红,杭州杭译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民初字第692号原告:应姝燕。被告:陈安宝。被告:高敏红。第三人:杭州杭译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明会。委托代理人:张涛杰。原告应姝燕诉被告陈安宝、高敏红及第三人杭州杭译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应姝燕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应姝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已减半收取),由陈安宝、高敏红负担,该款已由陈安宝、高敏红于2014年5月13日径直支付给应姝燕。审判员 潘若愚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