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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蜀民二初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高浩与合肥市蜀山区万讯网吧、许再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浩,合肥市蜀山区万讯网吧,许再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蜀民二初字第00370号原告:高浩,合肥市蜀山区驰翔电脑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宣艳萍,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春泉,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市蜀山区万讯网吧,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西园南村**幢*层。负责人:许再福。被告:许再福,合肥市蜀山区万讯网吧经营业主。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军,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浩与被告许再福、合肥市蜀山区万讯网吧(以下简称万讯网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王新月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浩的委托代理人杨春泉、被告万讯网吧、许再福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浩诉称:2013年12月9日,被告与合肥市蜀山区驰翔电脑商行(以下简称驰翔商行)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向驰翔商行购买电脑设备及配件,共计货款200000元整,并对需购买的商品型号、数量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同时约定,被告支付定金20000元,交货时支付100000元货款,余下货款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付清。驰翔商行依约向被告交付约定货物,但被告却一直拒绝支付货款。2014年2月9日,原告与驰翔商行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驰翔商行将其对被告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了原告。并已通知被告。经查,被告二系被告一的投资人。原告现为维护自己的合格权益,特具状贵院,诉至贵院,请求判令:1、被告一依法支付原告货款200000元整,被告二对被告一前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高浩为证明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一的主体身份,被告二系被告一的投资人;2、购销合同原件一份,证明被告从驰翔商行处购买电脑设备,共计价款200000元;3、债权转让协议原件一份,证明驰翔商行将其对被告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主体适格;4、债权转让通知书原件、快递单原件及查询回执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债权转让行为已通知被告;5、录音光盘原件一份,证明被告1已完全收到所有的货物。被告万讯网吧庭审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字号,综上,应驳回原告对被告万讯网吧的诉讼请求。被告许再福庭审辩称:被告在与原告签订购销合同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已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存在拖欠原告货款之事,请法院依法查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万讯网吧、许再福均未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审核认定如下:原告高浩所举证据1、2、3、4、5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据效力予以确认。依据本院审核认定的证据及原、被告陈述,查明事实如下:万讯网吧系个人独资企业,许再福系万讯网吧的投资人。2013年12月9日,万讯网吧与驰翔商行签订《购销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万讯网吧从驰翔商行购买一批电脑以及相关配件,双方约定了产品名称、型号、数量,约定总价款20万元;交货时间:2013年12月13日;交货地点:卖方指定;交货方式:现款现货;付款方式:先付定金2万元,交货付10万元,剩余货款按交单日期开始起算每月25日前付款不低于3万元,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需双方沟通达成一致后方可)以卖方或买方银行打款记录为证。延迟交货或者延迟付款均需向对方承担欠货(款)金额5%/日的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13年12月13日,被告万迅网吧收到驰翔商行交付的价值20万元的货物。2014年2月9日驰翔商行与高浩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驰翔商行将万讯网吧原欠驰翔商行的货款20万元转让给高浩,由高浩自行向万讯网吧主张权利,根据驰翔商行于2013年12月9日与万讯网吧签订的购销协议,万讯网吧应向驰翔商行依法承担违约担保责任,驰翔商行现一次性将该债权亦转让给高浩;驰翔商行在购销协议中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均转让给高浩,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驰翔商行于2014年2月24日向万讯网吧邮寄送达上述《债权转让协议》和《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通知书载明驰翔商行将万讯网吧欠驰翔商行的电脑设备以及配件货款20万元的债权全部转让给高浩,由万讯网吧向高浩履行义务。庭审中,原告称被告支付了定金2万元,货款20万元未支付,因被告违约2万元定金不予退还。被告称货款(包括定金2万元)已经全部支付,但未提供证据证实。2014年3月19日,原告起诉被告的诉状副本以及证据材料复印件送达至万讯网吧和许再福。本院认为:驰翔商行与万讯网吧自愿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在驰翔商行履行了向万讯网吧的供货义务后,万讯网吧应按时足额向驰翔商行支付货款。后驰翔商行自愿将其对于万讯网吧的应收货款20万元以及购销合同中驰翔商行所拥有的全部权利转让于高浩,并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万讯网吧,虽然被告称没有收到该通知,但在本院向被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时,该债权转让亦已经通知至万讯网吧,故万讯网吧应当向高浩支付全部欠款,因被告已经支付了2万元定金,故本院仅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万讯网吧支付欠款18万元,超过部分,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已经支付了全部货款(包括2万元定金),依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本案应由被告对其已经支付了全部货款承担举证责任,然被告除支付了2万元定金外,未能举证证实其余货款已经全部支付,故被告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许再福作为被告万讯网吧的投资人,依法以其个人财产对被告万讯网吧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被告万讯网吧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被告许再福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市蜀山区万讯网吧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浩欠款18万元;二、被告合肥市蜀山区万讯网吧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的,被告许再福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三、驳回原告高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被告合肥市蜀山区万讯网吧、许再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新月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柴莹莹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