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执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唐玉花与青岛华爱印铁制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玉花,青岛华爱印铁制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执字第885号申请执行人:唐玉花。被执行人:青岛华爱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窦双君。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月2日作出(2013)青黄劳仲案字第91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因被执行人未能及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是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目前经济困难,向申请人保证于2014年12月1日一次性付清,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交付。别无其他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青黄劳仲案字第919号裁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爱君审判员 梁云学审判员 周佳友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庄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