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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端法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陈少怡保险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少怡

案由

保险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肇端法刑初字第39号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少怡,女,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广东省四会市人,住四会市,捕前暂住肇庆市鼎湖区,原在肇庆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工作,2013年5月10日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辩护人李超松、李安,广东安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字(2013)第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少怡犯保险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明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少怡及其辩护人李超松、李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2月21日,被告人陈少怡带王某兰在肇庆市第二人民医院使用王某连的身份体检后,于2010年12月27日得到王某兰患有子宫颈癌的结果。2010年12月28日,被告人陈少怡在明知王某兰患病的情况下,带投保人王某兰向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投保《全佑一生“五合一”疾病保险》,保险金额12万元。投保时,陈少怡示意王某兰确认其身体健康,并要求其亲笔签名确认填写内容。2011年6月13日,陈少怡以投保人王某兰患有子宫颈恶性肿瘤为由申请索赔,并骗得保险金12万元。随后,被告人陈少怡陆续提取该款,将其中5000元交给王某兰,将剩余款项非法占为己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少怡的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并提供相关证据,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少怡辩称,指控不实,2010年12月21日我没有带王某兰去体检,没有明知其患病而投保,她让我代办理赔,我没有诈骗保险金,请判我无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是保险诈骗罪的法定主体,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和王某兰之间有共同犯罪故意,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于2010年底带王某兰体检,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作出无罪判决。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下旬,被告人陈少怡带王某兰(是陈少怡丈夫黄某杰的母亲,已于2012年2月6日死亡)在肇庆市第二人民医院以王某连的名义检查身体。2010年12月27日,得到王某兰患有子宫颈癌的检查结果。2010年12月28日,被告人陈少怡在明知王某兰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下,带王某兰向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下称友邦公司)投保《全佑一生“五合一”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12万元。在投保过程中,陈少怡示意王某兰确认本人身体健康后,并要求其亲笔签名确认。2011年6月13日,王某兰以患有子宫颈恶性肿瘤为由向友邦公司申请索赔重大疾病保险金,2011年9月8日,友邦公司将保险金12万元全额转入王某兰的一个农行账户中。被告人陈少怡于2011年9月9日和10日分四笔将12万元全部提取,仅将其中的5000元交给王某兰用于治疗。2011年11月,友邦公司接到举报,经初步调查了解后报案。2013年5月1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少怡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一)友邦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明被害单位的主体资格。(二)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少怡被抓获的时间且没有自首情节。(三)病理检查报告单,由肇庆市第二人民医院/肇庆市妇幼保健院出具,证实被检查人为王某连,日期为2010年12月27日,结论为(宫颈)中分化鳞状细胞癌。(四)病理检查报告单,由肇庆市第二人民医院/肇庆市妇幼保健院出具,证实被检查人为王某兰,日期为2011年8月2日,结论为(宫颈)鳞状细胞癌,中等分化。(五)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王某兰于2012年2月6日因宫颈癌死亡。(六)情况说明,证实公安人员经多方侦查,均无法联系举报人及黄某杰。(七)王某兰的投保及理赔资料,证实其投保及理赔的情况。(八)友邦公司关于王某兰骗赔个案举报电话的文字记录,证实举报人于2011年11月、12月两次来电向友邦公司反映在王某兰投保过程中有人涉嫌骗保。(九)王某兰的疾病诊断证明,证实其身体及就医情况。(十)访谈记录,证实友邦公司调查期间,在黄某海、黄某才在场的情况下,派人于2011年12月20日,向王某兰了解情况。王某兰称保险应该是儿子和儿媳办理的,内容不清楚,但他们知道她患病才买保险的,其本人没有开过农行的卡,投保前,去医院检查的结果不知道,全部都是儿子和儿媳帮忙办理的,签单前,儿媳带其去医院检查过,第二次到肇庆的医院也是儿媳带去的,那次是夏天,两次检查用什么名字其不清楚,理赔后,儿媳只给自己5000元。(十一)高澜保险调查报告,证实广州市高澜企业顾问有限公司对王某兰涉嫌骗保一事的调查情况。(十二)友邦公司的保险营销员合同书,证实李某怡、朱某等人与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十三)农行提供的王某兰、陈少怡名下的账户资料,证实12万元保险金入王某兰帐户后,其中的4.9万元被转到陈少怡名下,余款则被分三笔现支。二、证人证言(一)证人李某怡(友邦公司的工作人员)的证言:2010年12月底到2011年1月初,陈少怡向我咨询过投保事宜;我跟她说安排朱某去跟进,后来朱某拿回保单,我才知道投保人叫王某兰。(二)证人黎某芳(肇庆市第二人民医院工作人员)的证言:我于2011年7月28日为王某兰就诊,并从其宫颈中提取组织检验。(三)证人于某(肇庆市第二人民医院工作人员)的证言:我于2010年12月21日为王某连就诊,当时她患宫颈癌,病情比较严重,当时进行了病理检验。(四)证人黄某海(王某兰的再婚丈夫)的证言:直到王某兰差不多去世,我才知道她患癌,由于我眼盲,身体不方便,当时是陈少怡带她去医院检查和治疗的,我妻子投保重大疾病商业险也是陈少怡提议并一手操办的;我妻子读书不多,很多情况她不懂,只知陈少怡带她去保险公司签名什么的,知道买了保险,但不知道内容,保险金都被陈少怡拿走了,是拿王某兰的身份证、户口本去办理的;陈少怡是知道王某兰患癌才帮她买保险的。(五)证人黄某(黄某海之子)的证言:我后母王某兰购买保险事宜,我哥哥黄某杰和嫂子陈少怡全程参与了。(六)证人王某彬(王某兰的胞弟)的证言:王某兰跟我说,他的大儿子黄某杰夫妇带她去投保,受益人是黄某杰;因为我姐姐是文盲,基本上是黄某杰夫妇叫她怎样签就怎样签,最后就买了这份保险,保险金被他们拿走了,没有用于王某兰治病;王某连是王某兰妹妹的名字,实为王某莲。(七)证人沈某杰(罗定市人民医院工作人员)的证言:2010年王某兰患癌时,通过他人认识我,我就帮她看病,大概是2010年3、4月份来就诊,她说她的大儿子、儿媳和女儿带她投保了,已索赔并得到确认,还说拿赔偿金时她大儿媳冒充她的签名,后来她没钱买药治疗就没有继续拿药了,我记得王某兰拿的报告单写的不是她本人姓名,而是叫王某连,她说这是她的小名。(八)证人黄某连(黄某杰的姐姐)的证言:后妈王某兰对我说弟弟黄某杰夫妇替她买了一份商业保险,她当时还说没病买什么保险。(九)证人陈某端(友邦公司的工作人员)的证言:王某兰是由一个年约三十多岁的女性家人陪同上来我公司办理理赔手续的,王某兰本人在赔偿切结书上签名。(十)证人龚某飞(友邦公司的工作人员)的证言:陪王某兰办理理赔的只有陈少怡一人。(十一)证人王某莲(王某兰的妹妹)的证言:大概是2011年7、8月份,我姐姐发现身体情况异常,我陪她在鼎湖看病,发现是子宫癌症;她的子女都不理她,也没有出钱给她治疗,都是我们兄弟姐妹一起出钱给她治病,我没有到过肇庆的医院做过检查或治疗。(十二)证人朱某(友邦保险的工作人员)的证言:王某兰投保时,有个女的陪同,听说这女的名字是叫什么怡的。(十三)证人黄某才(王某兰的邻居)的证言:保险公司派去找王某兰做访谈记录的人员是讲普通话的,王某兰夫妇听不懂普通话,就叫我去帮翻译,所以我在场。三、被害人陈述,证实经人举报,友邦公司聘请广州市高澜企业顾问有限公司调查了解,发现投保人王某兰涉嫌恶意投保并顺利索赔12万元保险金;王某兰开始想买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保险,得知这必须要体检就没有买。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我于2011年6-7月左右,陪同家婆王某兰前往肇庆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查,才知道她患子宫癌症;经索赔拿到12万元后,她将其中的6万元交给我保管,我陆续将钱提取出来交给她,她用于治病了;我是陪她取保险金时,才知道她投保的;申办的两个农行账户,是她叫我办理的。五、笔迹检验鉴定书,证实理赔、开办银行账户等文件由王某兰签名,投保文件上的签名不是王某兰或陈少怡书写。六、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证实分别载明为王某兰、王某连的两份病理检查报告单所对应的被检查人是同一个人。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少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少怡不是涉案险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也不是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法定主体要求,故其行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定性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陈少怡否认明知王某兰患病而投保的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陈少怡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少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7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敏琼审 判 员  李粉粉人民陪审员  郑凤鸣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少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