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微民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刘裕邦与李志庆、黄淑杰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裕邦,李志庆,黄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微民保字第26-1号申请人刘裕邦。被申请人李志庆。被申请人黄淑杰。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2014)微民保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现因申请人刘裕邦与被申请人李志庆、黄淑杰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刘裕邦自愿申请解除对李志庆所有的鲁D×××××轿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黄淑杰驾驶的、李志庆所有的肇事车辆鲁D×××××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刘贵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