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王安荣、李天斗、余红海与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荣,李天斗,余红海,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065号原告王安荣。原告李天斗。原告余红海。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玉坡,襄阳市襄州区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兴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建设路晨虹小区。委托代理人刘建平,襄阳市襄州区大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荣、李天斗、余红海与被告中兴襄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安荣、李天斗、余红海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黄 燕审判员 肖家志审判员 徐安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小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