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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执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景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景玉,李健,田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1340-1号申请执行人李景玉。被执行人李健。被执行人田伟。本院在执行李景玉与李健、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3)张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增福审判员  刘国华审判员  李功成二0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