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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936号原告王某,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石某某,男,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肖 欣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红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