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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林某与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60号原告��某,女,汉族,务农,新河县人。被告米某,男,汉族,新河县人,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贾秋丽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XX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