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沂南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孟祥成与王本余、沂南县交通出租旅游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祥成,王本余,沂南县交通出租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沂南保字第320号申请人:孟祥成,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住沂南县。被申请人:王本余,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住沂南县。被申请人:沂南县交通出租旅游有限公司。地址:沂南县玉泉路40号申请人孟祥成与被申请人王本余、沂南县交通出租旅游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本余驾驶、沂南县交通出租旅游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LXX**长安牌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50000元),并以高升所有鲁Q3XX**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本余驾驶、沂南县交通出租旅游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LXX**号长安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遵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道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