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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民初字第118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民初字第1189-1号原告李某某,男,1975年5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包某某,女,1976年7月10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东省海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郁文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钦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