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海民初字第098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盛顺女与马恒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顺,马恒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泰海民初字第0980号原告盛顺女,女,汉族,1957年5月26日生。委托代理人燕秀忠,江苏东进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恒勇,男,汉族,1982年1月21日生。原告盛顺女与被告马恒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燕秀忠、被告马恒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盛顺女诉称,2014年2月18日,被告驾驶苏M×××××小型轿车沿市头营村村道由北向南行驶进入迎春西路时与原告驾驶的沿迎春西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的“泰州299028”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队认定马恒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盛顺女无责任。被告为事故车辆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已将医疗限额内的10000元支付给了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6713.64元。被告马恒勇辩称,对本案事故发生的事实和事故责任均无异议。除保险公司支付的医疗费10000元外,我为原告垫付了21000元的医疗费,请求协商处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8日,被告驾驶苏M×××××小型轿车沿市头营村村道由北向南行驶进入迎春西路时与原告驾驶的沿迎春西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的“泰州299028”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致原告受伤。泰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因伤至泰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已发生医疗费87713.64元。另查,被告为事故车辆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被告共同确认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支付医疗费限额的10000元、被告垫付医疗费21000元。原告因追索余款未果,涉诉。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入、出院记录、医疗费正式票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调解意见相左,致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财产受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根据侵权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因交通事故发生了医疗费损失87713.64元,承保交强险的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赔付原告医疗费用100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其余医疗费损失77713.64元因被告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应全部由被告承担,扣减被告已垫付的21000元,被告应再支付原告56713.6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恒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盛顺女人民币56713.64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4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泰州市财政局;③帐号:20×××88;④汇入银行:泰州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审判员 李虹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钧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