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25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廖锦全与陈艺琼、傅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锦全,陈艺琼,傅华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2501号原告廖锦全,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厦门市。被告陈艺琼,女,198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傅华兰,女,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锦全与被告陈艺琼、傅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已在庭外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锦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廖锦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秋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