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李先伦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先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131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先伦。2004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3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4年1月15日止。因本案于2014年1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4)9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先伦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先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1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李先伦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锦龙街某某住宅,将被害人冼某某停放在该住宅天井处的一辆黑色捷安特牌ATX750型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58元)盗走。被告人李先伦骑着该自行车逃至陈村镇南涌桥时被民警抓获,当场起回被盗自行车。破案后,已将自行车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冼某某的报案陈述及对被盗自行车的指认笔录;被告人李先伦的供述及对作案地点、被抓获的地点、作案工具、涉案赃物的指认笔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意见书及告知书;购置发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李先伦的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先伦进行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先伦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先伦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先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先伦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先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所提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先伦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先伦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先伦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先伦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先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涉案赃物已起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对被告人李先伦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李先伦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李先伦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先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1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肖复春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卢俊雅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