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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余余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汪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余民初字第312号原告:汪某。委托代理人:饶苍平。被告:郑某。委托代理人:吴志勇。本院受理原告汪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郑某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为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本案应由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交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舒卓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