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余余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汪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余民初字第312号原告:汪某。委托代理人:饶苍平。被告:郑某。委托代理人:吴志勇。本院受理原告汪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郑某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为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本案应由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交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舒卓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