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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长煤商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王国岁与高明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岁,高明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长煤商初字第99号原告王国岁。委托代理人高跃琴。与原告关系。被告高明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岁与被告高明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岁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岁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国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21元,减半收取3561元,由原告王国岁承担。审判员  白荣环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易 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