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滕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汤天祝与王见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天祝,王见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滕民初字第129号原告:汤天祝。被告:王见国。委托代理人:邹爱民,荣成同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汤天祝与被告王见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汤天祝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天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汤天祝负担。审判员 于 飞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宇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