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鹿民一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东泽与董立鹏、王亚芬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泽,董立鹏,王亚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鹿民一保字第00127号申请人东泽。被申请人董立鹏。被申请人王亚芬,(系被申请人董立鹏的妻子)。申请人东泽因欠款一事,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董立鹏、王亚芬的银行存款5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董立鹏、王亚芬的银行存款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杨玉国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封丽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