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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刑执减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孙玉宝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玉宝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青刑执减字第649号罪犯孙玉宝,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24日作出(2000)青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玉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6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8年10月减刑二年;2011年7月减刑一年六个月。现已执行刑期十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4年4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孙玉宝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孙玉宝的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孙玉宝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玉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宁审 判 员  杨保国代理审判员  靳 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文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