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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中民终字第0670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曾绍营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绍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067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绍营,男,1964年7月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1号楼23-32层。负责人刘安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自强,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葛娜,女,1978年3月11日出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职员。上诉人曾绍营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1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咸海荣担任审判长,法官周熙娜、法官王占维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曾绍营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曾绍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曾绍营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曾绍营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曾绍营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咸  海  荣代理审判员 周  熙  娜代理审判员 王  占  维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沛书记员苏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