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汴民终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张文娟与李洪涛李欣阳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文娟,李洪涛,李欣阳
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汴民终字第83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文娟,女,汉族,1964年9月20日出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洪涛,男,汉族,1965年10月15日出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一审第三人李欣阳,女,汉族,1989年3月4日出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上诉人张文娟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2014)鼓民初字第6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公司决议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一审被告张文娟住所地在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一审裁定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68-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翠萍审 判 员 葛冀鲁代理审判员 樊利双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