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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邯市民一终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郭东海与张跃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跃伟,郭东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市民一终字第3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跃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东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住所地丛台区滏河北大街33号。法定代表人:张沄晨,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张跃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邯山区人民法院(2013)邯山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邯山区人民法院(2013)邯山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梁国华审 判 员  徐世民代理审判员  贾梅录二0一四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常新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