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民初字第526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马友强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牛先超,马友强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5263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桥斜街59号院6号楼1001、202号。负责人刘明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远,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被告牛先超,男,1969年6月9日出生,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张辛庄村。被告马友强,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牛先超、被告马友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二十元,由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六十元(已交纳),退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六十元。代理审判员 许多清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松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