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二初字第650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安普电气有限公司、河南安普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安普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安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安普电气有限公司,河南安普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安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6506号原告深圳市安普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何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昌丰、张振松,河南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安普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王俊芳,总经理。被告河南安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吴耀先,总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崇晔、徐媛丽(实习),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安普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安普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安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深圳市安普电气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81元,减半收取1490.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任俊英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人民陪审员 牛艳红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玲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