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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初字第337号原告蒋某某。被告郇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荣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秀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