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初字第337号原告蒋某某。被告郇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荣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秀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