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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阳中执异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奋进红木家具厂与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房地产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奋进红木家具厂,襄阳市樊城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襄阳中执异第0000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奋进红木家具厂(个体,以下简称奋进家具厂)。负责人蔡万举,奋进家具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张洪国,襄阳市襄阳区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襄阳市樊城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樊城供销社)。法定代表人许克威,樊城供销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林胡磊,湖北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樊城供销社与奋进家俱厂房地产转让纠纷一案中,奋进家俱厂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审查期间,奋进家具厂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奋进家具厂撤回异议申请,属于行使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奋进家具厂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王会光审判员  文丹丹审判员  李剑波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颜学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