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民初字第059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沈采虹、马乃环等与孟庆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采虹,马乃环,刘素花,马卫娟,马满意,孟庆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民初字第0593号原告沈采虹,女,40岁。原告马乃环,男,71岁。原告刘素花,女,66岁。原告马卫娟,女,20岁。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以下两名代理人:朱力群,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刘炳来,连云港法院离退休干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马满意,男,13岁。法定代理人沈采虹,系原告马满意的母亲。委托代理人沈如恩,男,60岁。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孟庆梅,女,32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中市中路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采虹、马乃环、刘素花、马卫娟、马满意诉被告孟庆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采虹、马乃环、刘素花、马卫娟、马满意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孟庆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采虹、马乃环、刘素花、马卫娟、马满意申请撤回对被告孟庆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采虹、马乃环、刘素花、马卫娟、马满意撤回对被告孟庆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20元,减半收取2460元,由原告沈采虹、马乃环、刘素花、马卫娟、马满意承担。审 判 长 黄爱萍审 判 员 杨 黎代理审判员 蒋晓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