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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商初字第092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春江 陈德红 张瑞明 徐月梅 李云继 刘晓勇 徐生 许振江 潘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春江,陈德红,张瑞明,徐月梅,李云继,刘晓勇,徐生,许振江,潘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商初字第0926号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柳伟,该公司职员。被告谢春江。被告陈德红。被告张瑞明。被告徐月梅。被告李云继。被告刘晓勇。被告徐生。被告许振江。被告潘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春江、陈德红、张瑞明、徐月梅、李云继、刘晓勇、徐生、许振江、潘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3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46元,减半收取3723元,由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广明人民陪审员  臧冬梅人民陪审员  杜景茂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