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商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烟店信用社与张明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烟店信用社,张明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1078号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烟店信用社。住所地:烟店镇。负责人:吕学彬,主任。被告张明堂,住临清市。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烟店信用社与被告张明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烟店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苑学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