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牟行审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木强、朱湘平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木强,朱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牟行审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须峰。被执行人张木强,男,汉族,1983年7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朱湘平,女,汉族,1983年7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牟人口征字第10-02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违反行政征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牟人口征字第10-02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张瑞颖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武盛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