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商终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段悖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悖孛,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商终字第1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悖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化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孙佑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培军,主任。上诉人段悖孛因与被上诉人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威高民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讼中,上诉人于2014年5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段悖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段悖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芳审 判 员 李秀霞代理审判员 黄 诺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薛淑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