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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获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辛庄信用社与曹远军、韩乐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辛庄信用社,曹远军,韩乐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获执字第219号申请人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辛庄信用社。负责人夏晓玲,系大辛庄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曹远军。被执行人韩乐金。关于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辛庄信用社申请执行韩乐金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2013)获民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3)获民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执行员  XX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浮立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