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中刑二执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胡仁伦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仁伦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宝中刑二执字第00041号罪犯胡仁伦,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于陕西省山阳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00四年十月十九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西刑一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仁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七年六月十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陕刑执字第32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胡仁伦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0一0年十月十三日,本院作出(2010)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46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胡仁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五年二月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O一四年四月十五日以罪犯胡仁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仁伦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4个。本院认为,罪犯胡仁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严重暴力犯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仁伦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三年四月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宪审 判 员 王养季代理审判员 刘勇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婧雯 来自: